| 释义 |
法律主观: 女儿对父母的财产是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女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父母的遗产,遗产由各个继承人均等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