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但其为间接证据,且证明效力较低,需要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征。另外,取证时不得侵犯对方或第三人的隐私,如果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依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视该证据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