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买卖登记名下的房产是需要前夫签字? |
释义 | 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房屋的性质以及离婚时是否确定产权归属来确定。 第一,如果该房屋系女方婚前出全资购买,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的婚姻状态不影响女方出售房屋,也不需要前夫签字。 第二,如果房屋是女方出首付购买,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婚内共同偿还贷款的,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共同偿还贷款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建议让男方签字,原因在于,法院对于一方出售上述房屋是否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是不统一的,有的法院认为,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内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可以自行出售,有的法院则认为该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如果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如果离婚时已经确定房屋归属,那么也不需要前夫签字,如果离婚时未确定房屋归属,那么是需要前夫签字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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