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庭装修纠纷的解决归纳起来可以有这样几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内部化解。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可以直接与该装修的负责人协调。从履行合同的角度上看,发生在施工过程当中的纠纷,施工方一般都会认真对待,使矛盾很快得到解决。如果施工已经结束,正规的家庭装修公司会设有专门的工程部和售后服务部,消费者与此类部门联系,一般性的问题在这里也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当争议比较大,装修公司不予解决的,这时我建议采取第二个途径,即与装饰协会的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是有关媒体联系。 虽然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这样的机构不是正式的官方组织,设有的电台、电视台也不是专门的维权机构,但是因为这些组织或是机构能够控制舆论导向、引导消费行为,因而作为中间协调者在化解矛盾方面的成绩还是显著的,很多纠纷在这一阶段也可以得到化解。 第三个途径是在前述的方法均不奏效,矛盾僵化、双方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作为消费者应及时诉到法院或依据合同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同时,您在前述为解决问题而进行投诉或协商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备诉讼或仲裁解决问题之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