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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二类经适房转商品房的具体费用
释义
    房屋过户涉及个人所得税、讫税、手续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费用,购房者需根据购房时间提供相应资格表,5年内产权为经济适用房,5年后自动变为商品房。
    法律分析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首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300元如果是5年之内的话,购房者就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来购买了。而且购房者买完之后,新房产证上的产权属性还是经济适用房。5年之外的话,购房者就不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买完之后房屋产权属性自动变成商品房。
    拓展延伸
    北京二类经适房转为商品房的费用分析及相关政策解读
    在北京,将二类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房屋产权证办理费、房屋评估费、过户费等。土地出让金是指购买商品房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面积和位置而定。房屋产权证办理费是指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所需的费用。房屋评估费是为了确定转为商品房后的市场价值。过户费是指将房屋产权从原来的经适房转移到新的业主名下所需支付的费用。
    相关政策方面,北京市对二类经适房转为商品房的费用有一定的规定。根据政策规定,转为商品房的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不得超过市场价值的30%。此外,购房者还需符合一系列条件,如在北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5年、无其他住房等。
    总之,北京二类经适房转为商品房的费用是根据土地出让金、房屋产权证办理费、房屋评估费和过户费等因素而定。相关政策要求费用合理、公开透明,并且购房者需符合一定条件。购买者在进行二类经适房转为商品房时应仔细了解相关费用和政策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
    结语
    北京二类经适房转为商品房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房屋产权证办理费、房屋评估费和过户费等。相关政策要求费用合理、公开透明,并且购房者需符合一定条件。购买者应仔细了解相关费用和政策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第六条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五)利润。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三)土地闲置费。(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二、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第九条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业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第十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向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目录。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开发经营者有权抵制并拒绝缴纳。第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并发布有关信息。第十二条开发经营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监督卡。收费监督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违反《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由市或者区、县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扩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建设、规划、房屋土地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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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3 22: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