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以下的处理方式:     1、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2、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3、证人具有以下情形至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1)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