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可以事后补请假条。     如果不补要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如果请假没有请假条的确可以算旷工。     事假制度:     1、员工遇事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办理,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表”,标明请假类别,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并将本职工作交待清楚后方可休假;     2、确有正当理由或遇突发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需通过电话方式请假。上班后应补齐手续办理销假,否则不予承认,按照旷工处理;     3、每月事假不得超过5天,每次不得超过2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逾期者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需上交“补假申述书”经副总经理签批后交行存档;     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实际请假时间计算;     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情况需要补请须上交“补假申述书”经副总经理签批后方可补假;     6、员工请假流程:1天内须填写“员工请假表”,经主管总监签批后,交行存档备案;1天以上须经填写“员工请假表”,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批后,交行存档备案;     7、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含经理)请假须填写“员工请假表”,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批后,交行存档备案;     8、员工请事假期间不享受正常工资。     综上所述,后补可以直接将假条补充完整,可以让相关部门更容易记录和查询,以及了解情况,更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