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法典209条的规定: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