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是什么     1、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如下: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商标申请的流程如下:     1、开展商标申请,     2、形式审查;     3、实审;     4、商标公示;     5、申请注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