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禁止标识。禁止注册的标识包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然而,如果这些标志通过使用与商品建立联系并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法律分析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哪些标识禁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我们如何来理解这一条款呢?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拓展延伸 商标注册中的禁止使用标志及其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中,禁止使用的标志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这些禁止使用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淫秽、侮辱、歧视、违法、欺骗性质的标志,以及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混淆的标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遵守商标法、商标法规及商标审查指南中对禁止使用标志的规定。如果商标申请涉及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局将拒绝该申请。因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在选择标志时应谨慎,确保其标志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使用禁止标志,以确保商标注册的顺利进行。 结语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中禁止使用的标志。根据该条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都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应遵守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标志进行注册申请,避免使用禁止的标志。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识别性的标志才能顺利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谨慎选择标志,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以保证注册的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