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但书面形式不是必须条件,只是证据有效。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动产质押合同。虽然动产质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具备证据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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