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新《民法典》颁布后,高空抛物的侵权也属于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如下: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