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收养的子女有权利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的子女同样具有继承权,且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上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以上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以上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以上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相关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