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 1.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 3.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 4.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