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弃小孩如何合法收养 |
释义 | 要向收养登记机关登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收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有,第一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没有子女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一名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二年满30周岁;第三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四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五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 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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