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二、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     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7)》第二篇第1章第5节规定,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     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三、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     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