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存在哪些情形的笔迹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笔迹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