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诉讼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的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在14日以内;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六)审判阶段的期限     1、简易程序应在20日内;     2、普通程序一审判决应在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45天作出,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二审判决应在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45天作出。     (七)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