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刑期一般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刑期的起止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