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我国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规定主要分三种情况,即: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船舶垃圾排放规定,下面是对这三种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二、排放规定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内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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