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事档案转出的手续如下: 1、到接收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人事关系及档案接受函》,并加盖公章; 2、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综合事务办公室,凭《接受函》填写一式两份《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 3、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办公室,凭《接受函》查阅人事关系计算机资料,确认在案后缴纳所欠的人事代理费用,以20元/月累计;交清后在两份《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4、人事档案办公室随即将你的档案袋调送到综合事务办公室; 5、到原就职单位,在两份《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6、凭《接受函》和两份《登记表》到综合事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此时工作人员会问你自带还是邮寄,如果自带,则会将档案袋连同介绍信用封条封好,并在封条处加盖十几个公章,办公室同时保留一份《登记表》,另一份由当事人带走; 7、到现就职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部门意见栏公章; 8、将密封好的档案袋妥善地移送到接受地人才服务中心,并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地主管部门意见栏公章; 9、完成。 法律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