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皆产生于一定原因。由于亲属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不同。     1.配偶关系。配偶关系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因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离婚而终止。     2.血亲关系。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出生时自然血亲关系产生,死亡时自然血亲关系终止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不同的拟制血亲,其发生与终止原因不同:     ①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发生。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一方死亡或者收养关系解除时,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要求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母(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发生;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三种: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并且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继父母终止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衍生问题:     血亲关系证明在哪里办理?由关系人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没有单位的可有街道居委会或办事处出具)后,携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关系人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两人亲属关系的一切证明材料(可以是往来书信、照片等)去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