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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货赠品也要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销售方式下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定制商品、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和报纸期刊除外。退货商品应保持完好,退款金额应在主商品退回后的七日内返还给消费者,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赠品是在购买特定商品时免费附赠的商品,赠品的选择对于赠品活动的效果至关重要,赠品应与市面上的产品有所差异,并能给消费者带来价值感。
    法律分析
    购买商品,退货时是需要将赠品一起退回的。主商品、赠品均已返回自营销售商,且符合退货标准:按照买家实际支付金额退款;主商品已返回自营销售商,赠品未返回自营销售商,且主商品符合退货标准:主商品无法全额退款。
    申请退货的主商品已返回自营销售商,赠品未返回自营销售商,且退货主商品符合退货标准:由于赠品是因购买主商品获得的,所以主商品无法全额退款,需扣除赠品分摊到相应主商品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赠品的概念
    是指在消费者购买某一特定产品时随货免费赠赠品通常是附于商品包装内或另行包送或以很低价格出售的商品。是买家与卖家产生商业行为时,卖家附赠额外价值,即随货赠送。例如,“乖乖”食品赠送玩具、“雀巢”奶粉赠送铅笔盒、“美-的”空调赠送“美-的”电饭煲都是赠品的例子。举办赠品活动时,赠品的选择相当重要,赠品必须是消费者喜欢的产品,而且又与一般市面上买得到的产品有所差异,以便能让消费者感受到赠品的价值感。
    结语
    购买商品时,若需要退货,赠品也需一同退回。主商品和赠品已经按要求退还给销售商,且符合退货标准:按实际支付金额退款。主商品已归还销售商,赠品未归还,但主商品符合退货标准:主商品无法全额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但特定商品除外。赠品是随商品购买而得的,因此主商品无法全额退款,需扣除赠品的价值。赠品在商业行为中起到附加价值的作用,选择合适的赠品对消费者的体验和价值感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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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8: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