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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有什么不同
释义
    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什么区别?
    高级人民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一个省只有一个省高级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市就有一个。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本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原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1、反革命案件;2、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现在修改为本条规定: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考虑到《国家安全法》已经不再采用反革命罪的罪名,而是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若干犯罪;而本法立法时,我国《》尚未修改,但估计到有可能将反革命的罪名取消,改为。为了与《刑法》修改协调一致,将本法原第15条规定的第一类案件的罪名,增补上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十分必要的,也使两法的规定,能够衔接。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判外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之前加上可能二宇,更为科学。理由是:第一,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1979年12月17日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作其他处理时,也一般不再交由县(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可以理顺刑事诉讼中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避免出现起诉权与审判权相互限制甚至互相侵犯的情况,加上可能,便在立法上允许检、法两家对同一案件的量刑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和判断,不会因在量刑上看法不一而相互扯皮,以致最终又得通过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性质的通知来解决彼此间的矛盾。第三,可以使本法更具有科学性,从立法上消除先定后判的不良影响。加上可能,使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成为检察机关的认识和判断,而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人民法院也没有约束力。第四,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被告人一方的辩护积极性,有利于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正确地审判案件。
    这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即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作其他处理时,一般不再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合议庭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后,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这类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三类案件,即涉外刑事案件,删除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这是因为该类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宾馆、饭店中盗窃外国人的少量财物案,虽然也属于涉外案件,但毕竟性质不是十分严重,影响也不是很大,没有必要将这类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划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区人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谁有一审,谁有二审
    县(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一审资格,哪级法院是一审要根据其案件的管辖权而确定。县(区)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只有一审资格,县(区)法院在乡镇设立的法庭也是代表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的二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服的二审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不服的二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判决是最终判决,没有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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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2 23: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