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