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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证据
释义
    法律分析: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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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1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