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解债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首先,工商注册范围没有解债项目,解债公司是严禁注册的。目前我国法律有关解债公司的规定,最早是1993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机关立即停止注册这类公司,对已经注册的也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其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员会也联合发文禁止以讨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根据两院二部通知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本通知下发后,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公、检、法、司机关开办或联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并按两院二部通知精神及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注销或变更事宜;不按本通知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