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医疗记录,属于合理的风险评估措施,不构成既往病史。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检查,或者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证明或者体检报告等相关资料。 2.《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人提供虚假风险信息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医疗记录属于合理的风险评估措施,不构成既往病史。同时,投保人应该如实提供健康信息,不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病史,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