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遗嘱正式生效后,需要一个人来通知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事由,该人一般称为遗产执行人,同时也作为遗产管理人,可以申请的情况是: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裁判规则     1.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2.被继承人去世未留遗嘱,多名后人争当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创新适用“竞标”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不再指定申请人为遗产管理人     4.继承人下落不明,指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5.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指定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指定遗产管理人:     1、被继承人无遗嘱,或者遗产虽然有遗嘱但是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产无继承人;     3、遗产有继承人,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4、遗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或其财产状况已经或将要损害其债权。     二、、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1.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当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直接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遗产合法、合理地分配给各个遗产债权人。     3.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欺诈遗产债权人行为的发生,也免去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债权人因财产混同导致对自己债权安全的担忧。另外,好的遗产管理人还可以使得遗产增值,这对于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具有毋庸置疑的益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