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余敏燕被判刑了吗 |
释义 | 余敏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丧失政治权利。 余敏燕涉嫌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罪名。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在客观上,涉嫌滥用职权罪表现为犯罪分子存在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在客体上,涉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的行为,导致某项具体工作秩序遭到破坏,从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在主观上,本罪要求罪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意思是指,罪犯明知道自己的越权行为会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在主体上,滥用职权罪属于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 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综合所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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