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不追责,由于失业保险顶层设计信息有延迟,失业后异地就业人员极易出现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需经过一段时间后由审计机关、社保基金监督等汇集各地数据后才能发现。所以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一般不追究责任,仅将此作为不当得利要求退回。如果,劳动者已经重新就业但是发放失业金的部门还在给你发放失业金,劳动者是需要退回多领取的失业金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