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领取失业险期间,重新就业的,不能再领取失业险。如果新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时就会知道劳动者已经就业,会依法停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