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兴庆区婚姻登记处
 兴庆区丽景北街银川国际商贸城主楼三楼D区
 金凤区婚姻登记处
 宁夏保税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全球汇1层
 西夏区婚姻登记处
 西夏区贺兰山西路与丽子园北街交叉口向北200米(西夏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永宁县婚姻登记处
 永宁县杨和街与胜利街交叉口(门牌号:255号)
 贺兰县婚姻登记处
 贺兰县银河西路惠泽园小区内独立办公楼
 灵武市婚姻登记处
 灵武市健康西路3号灵武市民政局办公大楼1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