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严禁甩开连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使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的办法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者盲目提高轨道送电端电压的办法处理故障。 4、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5、严禁色灯信号机灭灯时,利用其他光源代替。 6、严禁认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法律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