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曾用名可以自己要求不填写在户口本上面吗?
释义
    不需要填写户口本的曾用名,除非曾用名引起纠纷。申请增加曾用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五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不再出具证明。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填。因为曾用名只是证明你曾经使用过这样一个名字罢了,而你户口本的姓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且身份证号码亦相同,曾用名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效率,除非你曾使用过曾用名(比如和别人签合同等)引起纠纷时,那你仍然要付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户口曾用名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提前写好申请书,带上可以证明本人曾经用过这个名字的文件即可。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户口簿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一)公民姓名;(二)公民曾用名;(三)公民性别;(四)公民身份号码;(五)公民民族成份;(六)公民出生日期;(七)公民出生地;(八)公民籍贯;(九)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结语
    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法律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已经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公民的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号码、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以及户籍所在地住址等九类事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填写曾用名。只有在涉及与曾用名相关的纠纷时,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户口曾用名申请需要准备好申请书,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以及与曾用名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14 6: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