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屋维修基金是业主交。由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交予房管局保存。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