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权是如何规定正当权利 |
释义 | 果女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双方协商无法调解的,男方有权向法院请求离婚,通过和别人再组成家庭实现自己生育的权利。生育权是法律赋予男女双方的正当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前提和基础的,只有依两人的共同意愿才能实现。但是,如果女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双方协商无法调解的,男方有权向法院请求离婚,通过和别人再组成家庭实现自己生育的权利。因此,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的,男方可以据此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男性生育权的实现,是无法强制女性去执行的。但当女方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致使男性生育权无法实现时,男方只能得到司法救济,实现利益补偿。即对于男方因生育权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真相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般准予离婚并可酌情采取财产利益倾斜分割予以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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