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有下列职责:     1.企业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企业各项工作工作。     3.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工作。     4.资源管理工作。     5.管理经营层管理人员工作。     6.对外关系管理工作。     7.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与监督实施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