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总公司管辖。它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受总公司管辖,但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并且其债务由总公司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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