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必须用录音记录口头遗嘱? |
释义 | 口头遗嘱不必录音,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不能担任见证人的人员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则口头遗嘱失效。口头遗嘱不必录音。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口头遗嘱无需录音。口头遗嘱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即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2)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员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不能担任遗嘱的见证人。 (3)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则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的立遗嘱人经过抢救而恢复了立遗嘱的能力,则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采用其他方式立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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