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警警告记录的具体内容如下: 1、交警口头警告不会消除,警告单是交警队的,上面记录着当事人的姓名、电话、证件号码、车牌号和违法行为,同时注明将依据规定,给予警告处罚。书面警告,不罚款不扣分,但会记录在案;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期限是2年,超过2年未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罚,而行政处罚记录是永久保存的; 3、口头警告不会有影响,仅在公安机关个人信息系统里留有记录,不会影响以后的发展; 4、对当场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交通民警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教育放行。 二、当场行政处罚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