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贯彻三项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交易双方必须树立信用观念、承担到期付款责任。根据各自资信情况协商约期付款或及时结算资金,促成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单位和个人有权自主支配和运用其银行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银行依法维护单位和个人对存款的合法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予垫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划转结算款项,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以防透支或套取现金,严肃结算纪律,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银行结算要遵守三项纪律:不准出租、出代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二、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呢?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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