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如下: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