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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突然宣布原工作岗位撤销,且无新岗位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释义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公司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因此甲方无权随意调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享受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可预期的劳动报酬。允许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将剥夺劳动者的权益,违反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因此,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条款应属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工作岗位需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法律分析
    1、甲方无权进行这样的调整,因为针对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的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享受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劳动报酬,并能在相对稳定的岗位上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工作。如果允许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将意味着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等的条款成了可有可无的条款;更为严重的是,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待遇往往随之发生变化,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这样条款随意变动岗位达到降低工资待遇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目的。这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不符。约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甚至薪资待遇,实际上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同时排除和剥夺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权。所以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因此,甲方无权单方面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调整的条款应被视为无效条款。保护劳动者享受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劳动报酬,并能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工作,是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因此,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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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3: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