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每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经费金额由原来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年6000元(国家级传承人不重复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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