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的继承权是有下列区别的: 1、胎儿在出生之后再死亡的,其在出生分娩时是具有生命的,依法应当享有继承权; 2、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视为其一开始就没有生命,也就没有继承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