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在异地看病,可以携带其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件、诊疗费单据、住院病历等材料去定点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店等报销。目前正逐步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因此一般可以在异地报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