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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保障局报销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医疗报销需要以下手续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一、医疗报销流程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
    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一)住院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二)门/急诊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3、门诊费用清单;
    4、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5、报销住院前急诊的,提供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收费收据(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
    6、异地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7、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9、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三)市内结算医院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后,参保人员本人或亲属持医保证(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住院医院医保办申报→预付部分押金→出院时在医院医保办进行结算,患者只付自付部分,并签字确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与医保局结算。
    医疗费用中的乙类药品、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参保人员或者亲属须确认;每天的费用清单须确认;最后在费用总清单和报销单上签字。
    (四)市外非结算医院住院申报及报销程序
    (1)居住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的参保人员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持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请主管医生、主管护士在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本人住院属实并由该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3日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电话申报→医疗费用全额垫支→出院后持报销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医保局审核后将报销金额拨付到患者的银行账户上。
    医疗费用中的乙类药品、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须填申报单,单项费用在3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须填申报单,同时附报告单。
    患者在出院30天内持医药费发票、出院病情记录、费用清单、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医保局,医保局审核后将报销金额拨付到患者的银行账户。
    (2)到非定点医院住院申报及报销程序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到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转院证明和住院申请→医保局审批→到审批医院住院→持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请主管医生、主管护士在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本人住院属实并由医保办盖章确认→3日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电话申报→医疗费用全额垫支→出院后持报销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医保局审核后将报销金额拨付到患者的银行账户上。
    (3)住院转院申报及报销程序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院治疗的→所住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医院审批→医保局审批→到审批医院住院治疗→持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请主管医生、主管护士在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本人住院属实并由医保办盖章确认→3日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电话申报→医疗费用全额垫支→出院后持报销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医保局审核后将报销金额拨付到患者的银行账户上。不履行转院审批手续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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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2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