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对年薪制的约定 |
释义 | 1、年薪制的针对性:年薪制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包括中层和高层)和一些其他的创造性人才,比如科研人员、营销人才、软件工程师、项目管理人才等。这些人具有这样的特点:素质较高、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工作需要较高的创造力、工作中需要的更多的是激励而不是简单管理和约束、工作的价值难以在短期内体现。 2、较长的周期:一般是以年为周期,这是和其考核相关的,对于绝大部分的年薪制适用人员,都是以企业经营年度为周期,对于一些科研人员、项目开发人员,这个周期也可能是半年、两年、一年半或其他,虽然不一定正好是一整年,但是都具有周期较长这一特点,因此也被归类为年薪制。 3、存在一定的风险:薪酬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和本人的努力及企业经营好坏情况相挂钩的。因此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传统的工资主要是面向过去,而年薪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面向未来,年薪的制定不是简单地依据过去的业绩,同时更取决于接受者所具备的经营企业(或其他工作)的能力和贡献潜力。对于接受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而言,年薪制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个动态和约,是双方通过博弈而实现的动态均衡,年薪制的目标对双方来说就是以最低的委托代理成本实现双方相对满意的委托代理收益,把委托人即企业的利益和经营者个人的利益更多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要想对工资的约定合法,必须了解法律对于工资的相关规定。工资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工资收入”的约定,一般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根据《意见》第53条规定,(1)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及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员工知道了这条规定,在双方约定工资条款时,若用人单位将车贴、误餐补助等福利费用纳入工资总额,显然违法,员工可予以纠正,若用人单位在工资条款中没写明奖金,那么员工最好要求在工资条款中写明奖金的分配方式,以免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工资应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满时结算。,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工资。就是说,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开具退工单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员工应得的工资。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在退工时有其他未处理完的经济纠纷或应予赔偿等事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企业不得克扣应付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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