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释义 |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外资企业必须要审计吗 外资企业同样是需要进行审计。外资企业,也是企业,并不是说因为它是外资性质就不需要做审计,只要是企业就都需要做审计,所以外资企业是需要做审计的。通常情况下主要是财务审计或者是财务报表审计。由于是境外投资在中国建立公司,国家必须要对外资企业进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二、外资股权质押可以申请转内资吗? 股权质押的外资企业在通常情况下是能申请转内资的。依法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 三、逃税罪犯罪主体有哪些人 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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